关于继续延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的通告
全文如下:
全市参保单位、市民朋友:
近期,我市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各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人员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为减缓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压力,有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充分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市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继续延长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缴费期
(一)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纳2021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截止时间延期至2022年3月31日,延期内继续执行2021年度缴费政策,不计算滞纳金和利息。
(二)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纳2022年1月、2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截止时间延期至2022年3月31日,不计算滞纳金和利息。
二、继续延长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
(一)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1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截止时间延期至2022年3月31日,延期内继续执行2021年度缴费政策,不计算滞纳金和利息。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2022年度缴费政策。
(二)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2年1月、2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截止时间延期至2022年3月31日,不计算滞纳金和利息。
三、继续延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征收期
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集中缴费征收期时间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在延长集中缴费征收期缴费城乡居民(不含中断缴费一年以上和2022年1月1日起新参保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和逾期缴费的参保人,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缴费期限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8号)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延长缴费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保障
(一)对2021年10月前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其2021年11月、12月,以及2022年1月、2月的医保费用,在2022年3月31日前缴费到账的,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2021年11月、12月,以及2022年1月、2月新入职或新调入的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在2022年3月31日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费到账的,从入职或调入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请广大参保人员相互转告。
百 色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