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名大学生起诉父母要求给付生活费,法院...

田东司法- 2019-01-07 16:44:43

【以案释法】一名大学生起诉父母要求给付生活费,法院支持吗?



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一起


高校成年在读学生与父母之间的抚养费纠纷


二审改判


驳回了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人民日报对此也发表评论——







本期小编对法院是否支持


大学生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主张


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已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


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认定




裁判规则:  1.已满18周岁的子女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其父母双方或一方自愿承担的,法院可予释明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徐某某与徐某、石某抚养费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已满18周岁的子女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如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情形的,该子女仅有诉权,但无胜诉权。诉讼中,其父母双方或一方自愿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予释明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应径直判决其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案号:(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1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




  2.已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已经可以独立生活,父母不再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小筝诉倪某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已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依法属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父母不再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审理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8日第3版



  3.父母对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智力状况正常,且完全具备劳动能力的子女,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小刘诉刘先生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已满18周岁的在校大专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父母不再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其向父母主张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8日第3版




  4.已成年且能够独立生活的大学生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王真诉王星星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已成年的在校大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未丧失劳动能力、能够独立生活的情形下,父母不再承担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2012年1月13日


司法观点:
1.子女读大学后能否继续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认定

由于目前大学收费较高,一些离异家庭中就读大学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难以得到保障。从全国法院2004年至2006年一审受理抚育费案件的数量来看,每年都有2万多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该说争议不大,关键是对已成年但尚在校就读子女的抚养问题颇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是把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纳入父母应付抚养费范围的。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显然该条司法解释将尚在大学就读的成年子女排除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了。这两个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当然以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司法解释为准。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初衷是考虑大学教育并非义务教育,进入大学学习的成年子女是为自己以后更好地就业创造条件,负担大学费用不应成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样可以鼓励成年子女勤工俭学,凭自己的劳动收入完成大学教育。

但从该司法解释施行后的情况看,有不少学者和法官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条规定比较超前,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现在大学学费日益高涨,靠成年子女自己勤工俭学很难完成学业。一般家庭的父母当然会尽自己所能支付孩子上大学的费用,而对于一些离异的家庭,情况就不容乐观。有的继父或继母不愿支付继子女的大学学费,从而引发纠纷。而对于起诉到法院请求父母支付大学教育费用的,法院只能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个问题我们还会继续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以利于此类问题的妥善解决。

(来源:《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若干新情况新问题》,作者程新文、吴晓芳,载于《法律适用》2007年第8期)



2.对大学生要求支付抚养费的实践探索

(一)对于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履行

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能基于子女日后的生活、教育考虑,在离婚协议书约定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至其学业完毕之日。在实施的过程中,子女年满18周岁,一方不愿意继续支付抚养费时,子女能否依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要求另一方继续支付抚养费呢?

实践中对此有两种审判思路:第一种观点认为,抚养费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情况下只需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因此超过18周岁抚养费的约定,实际上是一种按月给付的赠与。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具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上虽规定抚养费需付至18周岁,但该规定并非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抚养费的支付期间向后顺延,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双方离婚协议经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备案即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对双方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子女可以依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要求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二)成年子女能否追索之前未付的抚养费

该问题在实践中,也有很大争论。有的观点认为可以追索,有的认为应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

笔者认为,抚养费的拖欠并不能够简单地认定为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抚养费设立的目的与价值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茁壮地成长。子女在成年之后,无论是否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抚养费所体现的法益已经不存在。也就是说,成年后的子女丧失了抚养费的请求权。既然实体权利已经消失,那么也就不存在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同时,笔者认为,夫妻对于子女均负有抚养义务。所以,虽然成年子女不再具有抚养费的请求权,但是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原配偶一方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不仅承担了自己的义务,还承担了对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所以,配偶一方就自己多承担的抚养费还是具有返还请求权,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来源:《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观点集成》,吴卫义、张寅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93~194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