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的一天晚上,徐某在汉口某酒吧饮酒后搭乘吴某驾驶的出租车,欲返回位于武昌的家中,当时徐某坐于出租车的后排座位。当车行至武汉长江大桥汉阳桥头上桥路段(距汉阳桥头堡80米)时,徐某称要呕吐,主动拉开车门想要下车,吴某即将车停在路边,徐某独自下车呕吐,吴某则在车上等待。不料等吴某再回头,没看到徐某,就下车寻找,结果发现徐某已从10多米高的桥面坠下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司机在禁停路段停车是造成于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如果他不在这里停车,徐某就不会死亡,于是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所要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合计95.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司机违规停车,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司机明知徐某醉酒还放任其下车,对徐某的安全应该负有部分注意义务,判决司机承担50%的责任,向家属赔偿32.9万元,出租车的所有人、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四个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在部分案件中,过错并不是法定的构成要件,但因果关系一定是!
本案中,徐某的死亡结果和司机的违法停车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呢?
司机虽然是违规停车,但首先这个停车是徐某自己造成的,是徐某想要呕吐先拉开车门,然后司机才在人行道附近停了车,并不是司机自己主动在这里停车;其次,司机停车以后,车的位置离大桥的栏杆还有一段距离,而徐某当时下车之后只是呕吐,司机并没有义务会预先意识到徐某会去翻越栏杆;最后,大桥的栏杆有1.2米高,而徐某的身高是1.6米,即如果不是徐某自己翻越栏杆的话,司机的停车行为并不会导致徐某的死亡,故徐某的死亡的因果关系是其自己翻越栏杆,故司机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