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商报》报道16岁的河南新乡少女小敏辍学在家,有一天,她在网吧玩时,结识了张雷等4名青年男子。从此,她的噩梦开始了,张雷等4人强迫小敏卖淫。7月23日晚,小敏被要求接待一名姓张的中年男子。他见小敏年龄很小,和她聊起来。小敏鼓起勇气哭诉了自己被强迫卖淫的实情,并请求帮助。张某动了恻隐之心,带小敏报案。警方随即逮捕了强迫小敏卖淫的4名男子。本案之所以引发网上热议,在于嫖客的“仗义之举”算不算见义勇为,应受到司法机关的惩罚吗?
笔者纵观几大网站网友们的热议的观点后综述出热议无非分为“正反”两方。“正方”网友坚称,嫖客不顾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可能要冒的风险,不顾可能要受的惩罚,拯救花季少女,此等行为无疑是见义勇为,要是和那些麻木不仁、见死不救的人比起来,就更显可贵了。而嫖客的“仗义之举”,又具备了见义勇为的全部要件,按相关规定,理应受到褒扬,而不是处罚,这理由太充分了:他们有良心,有社会责任感,能战胜自己,更挽救了不幸女孩和她们的未来。
而“反方”网友大抵认为,不能对“良心嫖客”予以奖励,向嫖客学习见义勇为糊涂而又荒唐。首先,嫖客违法在前,举报在后,况这是公民应尽义务;其次,嫖娼和举报本是两个行为,不应混为一谈,如果奖励会影响其他类似犯罪案件的审判,如盗窃财物后用部分财物资助儿童,岂不是要考虑因其资助行为而免刑或减刑?对违法者实施奖励,岂不是鼓励犯罪、亵渎法律精神?
同样,关于嫖客报警后会不会被警方处罚的问题,司法界同样已存在不同观点。警方认为嫖客有立功表现,按规定可减轻或不予处罚;法官认为,嫖客报警保障了卖淫女的利益不再受到侵犯,确有见义勇为的一面;律师则认为,“见义勇为”更多的是一种道德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嫖客救卖淫女还够不上见义勇为。
另外,据新出台的《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对“谈好价钱”就认定为嫖娼,在网上也引起热议。有观点认为,“谈好价钱”的界定标准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扩大化解释,增加了打击的范围。因此,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马新文认为,即便没有性行为,只要有动机并谈好价格就算嫖娼。她同时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他的身份特殊,如果是一个过路人救了小敏,那才能叫见义勇为。”
对此,有朋友私下对笔者说:“我认为张姓男子只是和小敏进行了交谈,并没有嫖娼的行为事实,只能算作有想法,试问哪个男子没有想法呢?难道有想法的都算作嫖,那全中国剩不了几个男人不嫖了。这个张姓男子能够不顾自身安危报案,比那些道貌岸然的衣冠禽兽要好多了!我们应支持姓张的义举,社会要和谐,不是要所有人都一样,而是要有多种多样的精彩人生。
笔者以为舆论之所以关心此事,是在问张某的“罪与罚”,政府应该如何评价?政府至少不能机械地“依法”苛责,应表现出政府对民间道德的敬畏。张某之所以解救小敏,从有道德污点嫖客转变为“义嫖”者,是因为小敏年龄很小,被迫卖淫,境遇凄惨。其实,中国自古不缺乏这种“义嫖”,《三言两拍》里就有不少类似故事,嫖客见到妓女身世堪怜,就替他赎身什么的。且按中国传统招嫖最多是私德有亏,反抗暴虐则是大义,张某做出了正确的选择。
记得鲁迅先生说:“不完美的战士也是战士,完美的苍蝇还是苍蝇。”如果公权不合适地介入,机械地执法,那就可能破坏旧有的道德秩序,而新的秩序又不能很快建立,带来的不是“法治”,而是社会更大的创伤。法律不仅有惩罚的社会功用,它还有指引、评价、导向的作用,以达致减少社会总成本的目标。正如霍姆斯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是经验。”